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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訾兴岗与魏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兴岗,魏山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473号原告:訾兴岗,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魏山峰,男,28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訾兴岗诉被告魏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訾兴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訾兴岗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兴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訾兴岗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