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訾兴岗与魏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兴岗,魏山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473号原告:訾兴岗,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魏山峰,男,28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訾兴岗诉被告魏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訾兴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訾兴岗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兴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訾兴岗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