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志芬与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芬,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1579号原告:余志芬,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定军,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芬,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来,浙江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芬诉被告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志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志芬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余志芬负担。审 判 员 俞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现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