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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志芬与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芬,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1579号原告:余志芬,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定军,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芬,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来,浙江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芬诉被告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志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志芬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余志芬负担。审 判 员  俞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现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