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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10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杨某某张某某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杨某某,刘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050号之二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甲,男,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按照原告刘某在诉讼状上所提供的三被告的住址及详细联系办法,向三被告多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未果。本院限期要求原告刘某提供三被告的家庭情况、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联系办法的证据,但原告刘某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起诉的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8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