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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民初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竹溪兄弟彩印厂与阳东县同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阳东区竹溪兄弟彩印厂,阳东县同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1653号之一原告:阳江市阳东区竹溪兄弟彩印厂,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投资人:黄春来,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琼,女,该厂工作人员。被告:阳东县同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裕东二路35号。法定代表人:曾纪卓,该公司经理。原告阳江市阳东区竹溪兄弟彩印厂与被告阳东县同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阳江市阳东区竹溪兄弟彩印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阳江市阳东区竹溪兄弟彩印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计995.50元,由阳江市阳东区竹溪兄弟彩印厂负担。审 判 长  林睦飞人民陪审员  曾 菲人民陪审员  郑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钊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