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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建娥与岳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娥,岳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779号原告:高建娥,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下安村02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亮,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生,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崖底204号-A。系原告丈夫。被告:岳喜平,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闫家山村29号。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二万六千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二万六千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若年前还清则不算利息,年后还款则需加算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被告推三阻四,拒绝还款。被告未答辩。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借据一支,时间:2015年10月20日,内容为:今借到高建娥现金贰万陆仟元正(小写26000元),落款处岳喜平签字确认。原告称被告借款后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提供了岳喜平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借款的真实性。借据未约定归还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应予归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岳喜平归还原告高建娥借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