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乃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乃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1民初2416号原告刘乃华,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山东略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418号。负责人董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乃华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乃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乃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5日8时47许,原告司机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在铂尔曼酒店车库被一辆无牌轿车倒车时撞坏,造成车辆受损,肇事车辆未查获的交通事故,后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原告车损自行承担,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答辩称,待核实事故构成保险责任,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法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下,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原告的合法损失,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另外,事故三者方车辆逃逸事故责任未予划分,对于原告的损失不予赔偿。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鲁Q×××××号小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主要投保以下险种:1.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577080元;2.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金额为10000元;4.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险金额为10000元;5.不计免赔特约险;6.车辆损失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6月15日0时起至2017年6月14日24时止。2016年10月15日8时47分许,姜庆芝驾驶该投保车辆在临沂铂尔曼大酒店车库被一辆无牌轿车倒车时撞坏,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肇事车辆逃逸未查获。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予以认定。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临沂宜正价格有限公司对鲁Q×××××号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原告鲁Q×××××号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1090元。因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为此成诉。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能够认定原告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存在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及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保险合同签订后,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作为保险人的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范围和事项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现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经临沂宜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认定该车财产损失价值为21090元,被告辩称该报告数额过高,但未于规定日期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应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对该评估结论予以采信。该损失金额没有超出被告承保的保险限额,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承担保险责任后取得向查实的肇事者代位追偿的权利。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21090元,原告后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刘乃华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