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候松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候松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5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岘宾,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太光,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松源。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候松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欠款25500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存在多次买卖红砖交易.自2014年4月至7月止,总计购买1124000块页红砖,被上诉人付款11次共计付款额262780元,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所有发货单、收款收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购买的红砖的总数量和付款总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被上诉人尚欠107000块砖的25500元款项未付。2、因被上诉人于2014年6月23日曾向上诉人出具过欠条,故被上诉人结算后未重新向上诉人出具欠条,而是以2014年6月23日的欠条作为未付款的凭证。被上诉人候松源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帐款已结清,不存在该笔债务,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2014年6月23日,候松源到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处购买砖,因未付清货款,故出具欠条,载明:“欠条,今欠肖家庄砖厂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小写¥25500元,定于-年-月-日归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逾期不还。每天按货款的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如有纠纷,债权人依法向莱西市人民法院起诉,别无争执。欠款人:候松源(签字),2014年6月23日”。后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多次向候松源告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庭审时,候松源提供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在2014年7月1日已经收到候松源缴纳的砖款25500元,并给候松源出具了收据。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为证明与候松源还存在多次买卖砖的交易,提供发货单212张;但发货单上没有被告签名,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货单上载明的人员与被告有关联。候松源对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提供的发货单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称候松源尚欠货款25500元,并出具欠条予以证明,但候松源提供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故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要求候松源付清货款,证据不足。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提供发货单212张,证明与候松源还存在多次买卖砖的交易,但发货单上没有候松源签名,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货单上载明的人员与候松源有关联,候松源对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提供的发货单均不予认可,故对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提供的发货单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对候松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元,由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负担。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候松源主张欠付货款,提交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的欠条,与候松源提供的上诉人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1日的收款收据,所载明的红砖的数量均为10万块、金额均为25500元,候松源提交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履行了付款义务。上诉人主张系七月份之后与被上诉人结算,会计图省事及工作疏忽未再让被上诉人出具欠条的说法,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对这种说法也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提交多次交易的发货单等,均是上诉人单方出具,没有候松源的签字认可,不能证明候松源收到了212张发货单项下的页岩红砖的总数量及候松源总欠款的事实。故上诉人对候松源仍欠25500元货款的主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上诉人青岛莱西市肖家庄建材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栾桂玲审判员  逄明福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