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伯荣与被执行人李晓光、王立坤、王凤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伯荣,李晓光,王立坤,王凤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于伯荣,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李晓光,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王立坤,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王凤奎,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于伯荣与被执行人李晓光、王立坤、王凤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605民初76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永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