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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余荣华、傅邦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荣华,傅邦茹,侯圣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荣华,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邦茹,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友,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侯圣兰,女,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余荣华因与被上诉人傅邦茹及原审被告侯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荣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荣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余荣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刘松柏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倩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