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方平月、刘伟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平月,刘伟伟,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方平月,女,汉族,住址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刘伟伟,女,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陈田,男,汉族,住址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平月与被执行人陈田、刘伟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平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