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1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耀军与被执行人任治刚、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军,任治刚,程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93号之一申请人黄耀军,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任治刚,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居民。被执行人程瑶,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耀军与被执行人任治刚、程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任治刚、程瑶至今仍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以(2016)晋0802执1593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治刚、程瑶所有的位于魏南大街XXXX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任治刚、程瑶所有的位于魏南大街XXXX���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