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虎与龚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虎,龚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拟稿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发人(2017)鄂03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韩虎(曾用名XX虎),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龚昕,男,生于1975年8月6日,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韩虎与龚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韩虎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