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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虎与龚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虎,龚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拟稿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发人(2017)鄂03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韩虎(曾用名XX虎),男,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龚昕,男,生于1975年8月6日,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韩虎与龚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韩虎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