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利平与杨权礼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平,杨权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平,女,38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杨权礼,男,41岁,宾川县人。关于刘利平与杨权礼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权礼已死亡,经查杨权礼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摩托车已被交警扣留,无法处置;其所有的微型面包车已近报废,无处置价值;其村中房产系建盖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且系杨权礼家属的唯一保障性住房;到其家中调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杨权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义务承担人。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3执1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