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隆昌县万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明才买卖合同纠纷(2017)川1028民初198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万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明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982号原告:隆昌县万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昌县圣灯镇乐只新大街。法定代表人:刘世方,董事长。被告杨明才,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圣灯镇大桥村。原告隆昌县万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明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隆昌县万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杨明才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万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万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原告隆昌县万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振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