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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兴祥与凌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祥,凌帮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864号原告何兴祥,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委托代理人吴富环,女,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雷俊,男,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凌帮成,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原告何兴祥诉被告凌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兴祥自愿撤回对被告凌帮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兴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何兴祥承担。审判员 穆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