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国义与吕修雷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义,吕修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沈国义。被执行人:吕修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国义与被执行人吕修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一审判员 杨付林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