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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30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周某某,吴某乙,徐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30民初73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吴某乙,男,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吴某甲、周某某与被告吴某乙、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甲、周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以经法院及镇村干部调解,水沟已处理好,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郭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