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飞与许开和、张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飞,许开和,张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郭飞,男,50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许开和,男,45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张德琼,女,41岁,祥云县人。关于郭飞与许开和、张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672000元,案件受理费5020元,保全费2530元。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云2923执4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张德琼名下的云A733**牌奔驰轿车一辆,该车辆于2017年4月7日以人民币246000元的最高价卖出,拍卖所得价款已由郭飞领取。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许开和、张德琼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许开和、张德琼共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八里路西侧的房产已设定抵押,目前正在评估鉴定,等待后续处置。据此,本案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因此,本案执行标的43355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执4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待财产处置完毕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