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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延豹与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豹,苏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458号原告张延豹,男,1978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苏帅,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豹诉被告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豹于2017年0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延豹撤回对被告苏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延豹负担。审判员  南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