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延豹与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豹,苏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458号原告张延豹,男,1978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苏帅,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豹诉被告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豹于2017年0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延豹撤回对被告苏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延豹负担。审判员 南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