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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某某区某某食杂店申请执行史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食杂店,史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26号申请执行人**区**食杂店,住所地**省**市**区**街。经营者何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人业主,住**省**市**区**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区**家园*号楼*单元3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