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单纪平与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纪平,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070号原告:单纪平,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凤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0227A。法定代表人:寇祖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钦刚,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纪平与被告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邱新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单纪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单纪平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