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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单纪平与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纪平,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070号原告:单纪平,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凤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0227A。法定代表人:寇祖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钦刚,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纪平与被告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邱新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单纪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单纪平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