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凤江与颜春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江,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江,身份证号码:230206194602130014,男,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区十四街区4栋4门61号。被执行人颜春,身份证号码:230221199004101615,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华厦五期1栋4门4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江与被执行人颜春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凤江于2017年4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颜春给付借款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318.00元,合计1531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颜春现不知去向,查找不到,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刘凤江向本院申请���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