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万必伦、万保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必伦,万保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正安县凤仪镇开发区富强路。被执行人万必伦,男,生于1962年12月1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万保禄,男,生于1970年11月16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本院在执行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万必伦、万保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职四查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股权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因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万必伦、万保禄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