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邓小华、温春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华,温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27号申请执行人:邓小华,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春友,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邓小华与被执行人温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小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265元,现因被执行人温春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