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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邓小华、温春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华,温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27号申请执行人:邓小华,男,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春友,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邓小华与被执行人温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小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265元,现因被执行人温春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