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云雷与被执行人廖执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梅云雷与被执行人廖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志平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梅云雷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志平给付货款2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0元、执行费32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廖志平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执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