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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宪海与马立华、孟庆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宪海,马立华,孟庆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293号之一原告:赵宪海,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被告:马立华,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景县。被告:孟庆苹,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宪海与被告马立华、孟庆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宪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立华、孟庆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宪海撤回对被告马立华、孟庆苹起诉。本案受理费4035元,减半收取2018元,保全费1470元,计3488元,由原告赵宪海负担。审判员  吴胜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