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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贝特景观艺术品加工厂、魏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贝特景观艺术品加工厂,魏玉珍,谢省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2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674B。负责人:熊晓东,系该行行长。被告: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贝特景观艺术品加工厂,住所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金牛集团铁路西25栋(第1-2层),注册号:360108600034726。法定代表人:魏玉珍。被告:魏玉珍,女,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谢省文,男,汉族,1960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诉被告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贝特景观艺术品加工厂、魏玉珍、谢省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三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贝特景观艺术品加工厂、魏玉珍、谢省文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