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人民电器集团天津华北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博世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民电器集团天津华北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博世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人民电器集团天津华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33-113。法定代表人:张少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晓洁,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博世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发达路4号。法定代表人:田文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人民电器集团天津华北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博世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全喜审 判 员 张晓斌助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