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闫斌与丁计号、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斌,丁计号,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156号原告:闫斌,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计号,1952年9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宇洋面粉厂厂长,住宿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斌诉被告丁计号、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闫斌负担。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