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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行审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廊坊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03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贵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赵淑莲,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廊坊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廊环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27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复议)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罚款人民币1032669.76元,加处罚款1032669.7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石 琳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