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19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淑芳与刘凤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芳,刘凤山,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940号之二申请人刘淑芳,女,70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凤山,男,69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秀英,女,70岁,蒙古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2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凤山、李秀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刘凤山账户为:YYYYYYYYYYYYYY、李秀英账户为: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凤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账户为:YYYYYYYYYYYYYY)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YY)。将被执行人李秀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账户为:YYYYYYYYYYYYYY)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