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井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与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玲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