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建丰食品(莆田)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建丰食品(莆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林桂祖,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育顺,男,莆田市城厢区环境保护局法制股负责人。被执行人建丰食品(莆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海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金宝,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丰食品(莆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行审5号行政裁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2行审5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甫执行员 宋茜茜执行员 陈梦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