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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淼,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30号。法定代表人:迟桂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15日本院以(2017)冀执23号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张家口市���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商建富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