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0831执540-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赵某某在你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你处622319*********0808684887账号上的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