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执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0831执540-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赵某某在你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你处622319*********0808684887账号上的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