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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502号被执行人刘某,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被执行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2016)冀10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11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