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9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建英与赵艳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英,赵艳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9240号原告:李建英,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务所律师。被告:赵艳海,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生,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英与被告赵艳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000元、误工费45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9720元、残疾赔偿金369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2477元(父亲李喜63869元、母亲郭玉花7860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共计2795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系被告雇佣的运输汽车司机。2014年3月28日,原告与另一工��刘建录共同为被告出车营运。刘建录驾驶冀G×××××号解放牌重型仓拦式半挂车行驶到长深高速与津晋高速葛沽互通桥匝道时,操作不当翻车。当时原告坐在副驾驶位置,造成原告负伤。经解放军464医院诊断,原告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肢第五耻骨骨折。经天津市交通管理局津公交认字(2014)第141403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刘建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在提供劳务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没有责任,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因工负伤的全部责任。被告辩称,本案涉及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事��车实际所有人为赵艳江,赵艳江和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挂靠协议,因为赵艳海所有的车和赵艳江所有的车一起经营,故应由赵艳江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中国人民解放军464医院预交金凭证,拟证明原告自己交纳医疗费33000元。被告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凭证不能证明是谁交的钱;2、原告提交的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协议及2014年6月13日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赵艳海。被告质证称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挂靠协议不是赵艳海签订的,协议上赵艳海的签字和手印都不是赵艳江本人所为���具体情况被告不了解。3、原告提交的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赵艳海。被告质证称对该判决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不了解情况。4、被告提交的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车主为赵艳江。原告质证称对该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发生交通事故时是2014年,被告提交的判决书认定的是2017年的事故,期间是否变更车主我方不清楚。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赵艳海原系冀J×××××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号正康宏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所有人。2014年3月,被告赵艳海雇佣原告李建英从事运输车辆司机工作。2014年3月28日15时30分,案外人刘建录驾驶冀J×××××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号正康宏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与京晋高速公路葛沽互通桥匝道时,在弯道行驶过程中左前部撞到左侧中央护栏板上并翻车。造成刘建录及同车副驾驶的原告李建英受伤。2014年4月14日,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唐津大队出具津公交认字[2014]第141403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建英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建英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住院治疗34天。原告李建英伤情经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骨折;2、左足第五趾骨关节骨折;3、胸椎陈旧骨折;4、多发软组织挫伤。原告李建英自行支付医疗费33000元,其余医疗费用由被告赵艳海垫付。后原告李建英向被告赵艳海主张赔偿未果,故本案成诉。本案审理中,原告李建英向本院申请进行伤��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2017年3月20日,天津市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津天平[2017]临床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建英因外伤致左下肢损伤,评定为X(十)级伤残;其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错过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受被告雇佣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系雇佣关系。对此被告赵艳海辩称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赵艳江,并提交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欲证实涉案的冀J×××××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赵���江,但原告对被告赵艳海的抗辩未予认可,本院认为,在原告提交的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查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本案被告赵艳海,故本院认定2014年即本案事故发生时冀J×××××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本案被告赵艳海。而结合庭审中被告赵艳海自认曾为原告垫付过医疗费用,本院认定原、被告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受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且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并无过错,故被告赵艳海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33000元,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垫付金额,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45180元,不超过天津市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4000元,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每天标准30元,支持90天,为270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9720元,未超过天津市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36964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142477元(父亲李喜63869元、母亲郭玉花78608元),此费用过高应予调整,原告提交的张北县三号乡何家营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扶养人为父亲李喜、母亲郭玉花,李喜的抚养年限为11年,郭玉花的抚养年限为14年,而李喜、郭玉花的抚养人数均为3人,故原告应分担份额为12282.5元(李喜为5404.3元、郭玉花为6878.2元),此费用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为49246.5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住宿费100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赵艳海应赔偿原告医疗费33000元、误工费45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720元、残疾赔偿金49264.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46564.5元。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艳海赔偿原告李建英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146564.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李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7元、鉴定费1820元,由被告赵艳海担负3436元,由原告李建英担负1181元。如不服本判决,���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 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诸葛金平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