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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邹程与王浩、李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程,王浩,李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975号原告:邹程,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王浩,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李正林,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原告邹程与被告王浩、李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程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邹程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宪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