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邹程与王浩、李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程,王浩,李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975号原告:邹程,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王浩,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李正林,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原告邹程与被告王浩、李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程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邹程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宪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