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友与被告高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友,高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882民初2177号原告:王成友,男,汉族,农民。被告:高德金,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成友与被告高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被告高德金向原告王成友借款15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11日出具一份欠据,约定2016年秋天卖水稻还款5000元,2017年秋天卖水稻还款1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高德金欠原告王成友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王成友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高德金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景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