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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友与被告高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友,高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882民初2177号原告:王成友,男,汉族,农民。被告:高德金,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成友与被告高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被告高德金向原告王成友借款15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11日出具一份欠据,约定2016年秋天卖水稻还款5000元,2017年秋天卖水稻还款1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高德金欠原告王成友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王成友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偿还人民币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高德金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景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