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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与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44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浚县小河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45年6月27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系刘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系刘某某次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浚县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调解书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魏家瑞执行员  姚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广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