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与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44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浚县小河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45年6月27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系刘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系刘某某次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浚县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调解书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迎军执行员 魏家瑞执行员 姚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广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