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文娟,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2016)黑0204民初164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7年6月23日,本院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娟通电话证实,被执行人张某甲已按执行申请书的规定执行标的自动履行了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7,962.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