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飞与建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建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建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王飞与建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建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3710.1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鹏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