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集支行与夏知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集支行,夏知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630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昭关镇谢集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16278。负责人:刁俊宝。被告:夏知桂,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集支行与被告夏知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且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平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