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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山明与万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山明,万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民初831号原告:陈山明,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邹蓉,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远军,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陈山明与被告万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山明的委托代理人邹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远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山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3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及时还款。被告万远军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反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6月,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3份,内容分别为:“今借到陈山明人民币壹万元(10000),借款人:万远军,2015.6.17”;“今借到陈山明人民币壹万元(10000),借款人:万远军,2015.6.19”;“今借到陈山明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借款人:万远军,2015.6.25”。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万远军向原告陈山明借款后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故原告陈山明要求被告万远军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远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山明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万远军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高 云人民陪审员 吕海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糜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