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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63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利用自己驾校教练的身份,谎称可以不考试通过关系购买驾驶证,骗取了孟某的信任,并因此于9月19日在青岛市黄岛区XX社区附近向孟某索取现金9000元,用于了日常生活开支,事后孟某多次索要拒不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并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赔偿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利用自己驾校教练的身份,谎称可以不考试通过关系购买驾驶证,骗取了孟某的信任,并于9月19日在青岛市黄岛区XX社区附近向孟某索取现金9000元,后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事后孟某多次索要拒不归还。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将诈骗所得退还被害人孟某。上述事实,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查破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孟某的陈述及证人王锡波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赔偿证明、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会调查,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张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栾 冲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路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