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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951沙城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951号原告:沙城,男,1993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9651044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延陵路528号。负责人:吕国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君,该公司客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玲,该公司法务。原告沙城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沙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沙城已预交),由原告沙城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