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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某与陈某、范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陈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某,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木厂头村村民,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范某,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木厂头村村民,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范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秦某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默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