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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陈泽与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陈泽,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3行初41号原告龚陈泽,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337号。法定代表人陈利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陈泽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龚陈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陈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陈泽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龚陈泽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徐 远人民陪审员  陈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