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汇源支行与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学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汇源支行,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学清,郭梦竹,张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517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汇源支行。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兰考县仪封乡东岗头村。法定代表人郭玉辉,系该公司法人。被执行人郭学清,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郭梦竹,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张卫忠,男,汉族,1946年5月10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32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大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学清、郭梦竹、张卫忠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