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长沙市晶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晶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晶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19号1506房。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6号。长沙市晶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5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晶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连云东路康年国际大酒店(原绿池大酒店)正在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晶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晶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呈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亮星 关注公众号“”